关于给予任某某等七名同学通报批评的决定
时间:2013-07-04 来源:作者:
任某某(学号:1101212485),男,yh1122银河国际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任同学在2012-2013上学期自愿申请了美国洛约拉大学yh1122银河国际的交流项目,并经过选拔公示获得了交流资格。该生在我院向对方学校提名以及对方学校完成相关接收手续之后,因个人原因擅自放弃此次交流项目;
周某(学号:1201212623),女,yh1122银河国际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周同学在2012-2013上学期自愿申请了台湾政治大学智慧财产研究所的交流项目,并经过选拔公示获得了交流资格。该生在我院向对方学校提名以及对方学校完成相关接收手续之后,因个人原因擅自放弃此次交流项目;
刘某某(学号:1201212474),男,yh1122银河国际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刘同学在2012-2013上学期自愿申请了日本大阪学院大学yh1122银河国际的交流项目,并经过选拔公示获得了交流资格。该生在我院向对方学校提名以及对方学校完成相关接收手续之后,因个人原因擅自放弃此次交流项目;
李某某(学号:1201212447),男,yh1122银河国际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生,李同学在2012-2013上学期自愿申请了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哈斯汀yh1122银河国际的交流项目,并经过选拔公示获得了交流资格。该生在我院向对方学校提名以及对方学校完成相关接收手续之后,因个人原因擅自放弃此次交流项目;
陈某某(学号:1100016306),男,yh1122银河国际2011级本科生,陈同学在2012-2013上学期自愿申请了新加坡国立大学yh1122银河国际的交流项目,并经过选拔公示获得了交流资格。该生在我院向对方学校提名以及对方学校完成相关接收手续之后,因个人原因擅自放弃此次交流项目;
余某某(学号:1100016302),女,yh1122银河国际2011级本科生,余同学在2012-2013上学期自愿申请了荷兰莱顿大学yh1122银河国际的交流项目,并经过选拔公示获得了交流资格。该生在我院向对方学校提名以及对方学校完成相关接收手续之后,因个人原因擅自放弃此次交流项目;
胡某某(学号:1101110857),女,yh1122银河国际2011级博士生,胡同学在2012-2013上学期自愿申请了日本大阪学院大学yh1122银河国际的交流项目,并经过选拔公示获得了交流资格。该生在我院向对方学校提名以及对方学校完成相关接收手续之后,因个人原因擅自放弃此次交流项目。
以上七名同学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yh1122银河国际与美国洛约拉大学、台湾政治大学、日本大阪学院大学、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以及荷兰莱顿大学之间的交流协议,使对方学校对yh1122银河国际产生了误解,并给双方交流合作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以及非常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yh1122银河国际学生在国际交流合作学校中的形象。
为了使任某某、周某、刘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余某某、胡某某七名同学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进行改正,yh1122银河国际决定对任某某、周某、刘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余某某、胡某某七名同学进行通报批评。同时,鉴于以上同学上述表现,取消其参评2012-2013学年度奖学金和奖励的资格。根据该生日后表现,决定是否将以上处理情况在该生就业推荐时予以备案。希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在出国交流等各项活动中遵守相关纪律,珍惜宝贵的学习、研究时间,展现北大法律人良好的形象。
yh1122银河国际
2013年7月4日
周某(学号:1201212623),女,yh1122银河国际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周同学在2012-2013上学期自愿申请了台湾政治大学智慧财产研究所的交流项目,并经过选拔公示获得了交流资格。该生在我院向对方学校提名以及对方学校完成相关接收手续之后,因个人原因擅自放弃此次交流项目;
刘某某(学号:1201212474),男,yh1122银河国际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刘同学在2012-2013上学期自愿申请了日本大阪学院大学yh1122银河国际的交流项目,并经过选拔公示获得了交流资格。该生在我院向对方学校提名以及对方学校完成相关接收手续之后,因个人原因擅自放弃此次交流项目;
李某某(学号:1201212447),男,yh1122银河国际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生,李同学在2012-2013上学期自愿申请了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哈斯汀yh1122银河国际的交流项目,并经过选拔公示获得了交流资格。该生在我院向对方学校提名以及对方学校完成相关接收手续之后,因个人原因擅自放弃此次交流项目;
陈某某(学号:1100016306),男,yh1122银河国际2011级本科生,陈同学在2012-2013上学期自愿申请了新加坡国立大学yh1122银河国际的交流项目,并经过选拔公示获得了交流资格。该生在我院向对方学校提名以及对方学校完成相关接收手续之后,因个人原因擅自放弃此次交流项目;
余某某(学号:1100016302),女,yh1122银河国际2011级本科生,余同学在2012-2013上学期自愿申请了荷兰莱顿大学yh1122银河国际的交流项目,并经过选拔公示获得了交流资格。该生在我院向对方学校提名以及对方学校完成相关接收手续之后,因个人原因擅自放弃此次交流项目;
胡某某(学号:1101110857),女,yh1122银河国际2011级博士生,胡同学在2012-2013上学期自愿申请了日本大阪学院大学yh1122银河国际的交流项目,并经过选拔公示获得了交流资格。该生在我院向对方学校提名以及对方学校完成相关接收手续之后,因个人原因擅自放弃此次交流项目。
以上七名同学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yh1122银河国际与美国洛约拉大学、台湾政治大学、日本大阪学院大学、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以及荷兰莱顿大学之间的交流协议,使对方学校对yh1122银河国际产生了误解,并给双方交流合作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以及非常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yh1122银河国际学生在国际交流合作学校中的形象。
为了使任某某、周某、刘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余某某、胡某某七名同学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进行改正,yh1122银河国际决定对任某某、周某、刘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余某某、胡某某七名同学进行通报批评。同时,鉴于以上同学上述表现,取消其参评2012-2013学年度奖学金和奖励的资格。根据该生日后表现,决定是否将以上处理情况在该生就业推荐时予以备案。希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在出国交流等各项活动中遵守相关纪律,珍惜宝贵的学习、研究时间,展现北大法律人良好的形象。
yh1122银河国际
201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