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韬:东京大学暑期班(2009年暑假)
时间:2010-04-16 来源:作者:
受东京大学法学部的邀请,我和另两位北大yh1122银河国际的同学于2009年8月3日至8月13日参加了由东京大学法科大学院举办的暑期学校。今年暑期学校的主题是公司法的全球化发展趋势,应邀授课的有哈佛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宾夕法尼亚大学等欧美著名高校的公司法教授以及来自法国最高法院的法官和英国安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授课者皆为当今公司法领域的国际权威学者和实务人员。
参与此次暑期学校的学员有近一百人,多数为东京大学法科大学院的学生(相当于我国的法律硕士),同时还有分别来自yh1122银河国际、韩国首尔大学和新加坡国立大学的9位外国学生。暑期学校的所有课程都以英文讲授,学员需通过最后的正式考试方能取得结业证书。
此次暑期学校采用的教材是授课教授们合写的The Anatomy of Corporate Law: A Comparative and Functional Approach(第二版)。该书2009年刚在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尚无中译本,但该书的第一版已有中译本。(《公司法剖析:比较与功能的视角》,刘俊海、徐海燕等译,yh1122银河国际出版社2007年8月第1版)
由于听课的学生多为东大的一年级研究生,因此授课的内容以公司法的基本理论为核心,并适当结合日本公司治理的一些具体案例。由于教授们均来自欧美,因此授课内容和方式不可避免地是以欧美公司治理的理论和实践为主线,尽管他们都意识到亚洲公司治理的现实情况和欧美国家之间的巨大差异,但显然在这方面他们不是专家,提出的问题总是远多于能够解答的问题。
由于我对公司法的研究已经有了一定的积累,因此这次暑期学校的课程学习对我来说它的价值主要不是知识的获取,而是直接感受欧美yh1122银河国际的授课方式。很明显的是,尽管听课的学生绝大多数没有系统学习过公司法理论,但教授们仍然非常重视与学员之间的互动,而不是满堂灌,这一点在哈佛大学的Kraakman教授身上体现地尤为明显,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对学生来说的确是一种挑战,它要求学生的思维高度集中,与授课者之间形成牢固的沟通,时刻不能放松对授课教师抛出的一个接一个问题的思考。
除了课堂上的收获之外,此次暑期学校的学习还让我有机会系统地思考了关于公司治理的理论与中国现实问题之间的关系。
对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起源于公司这一商业结构之中存在的三个利益冲突关系:公司股东与董事会为代表的内部人之间的冲突;控股股东少数小股东之间的冲突;以及公司股东(Shareholder)与利益关系者(Stakeholder,如工人、供货商、消费者、社区等)之间的冲突。正是因为这三种利益冲突情况的存在,才发展出了各国一整套的公司法律制度,去解决和克服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
可以说,只要有公司这一商业组织形式的存在,就必然伴随上述三种利益冲突的出现,无论在哪个国家,也无论在那个时代。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围绕着公司这一现代社会组织形式而展开的关于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冲突及其解决的理论学说是一种带有普适性质的理论,这也是为什么欧美和亚洲的学者和学生可以共同探讨或学习公司法的基本理论,而并不太多在意这是美国的公司法,还是日本的公司法。尽管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文本有时候会表现出很大的差异,但这个事实不代表公司法的基本理论是因国而异的,只是告诉我们各个国家,甚至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区域的公司法在形成过程中所受到的政治经济的影响因素是有很大不同的。
但是,与普适理论并行的却是地方性的问题,这一点在中国表现得尤为明显。当下中国所要面对的公司治理问题远远要多于发达国家,其复杂性和棘手性也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所不可比拟的。中国的现实复杂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问题:国家所有制框架内的国资委权力扩张、经理人(国企干部)内部人控制以及国企转制过程中的利益纠葛,受到国家高度控制的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影响,股权分置导致的不同类型股东之间的利益失衡,工会花瓶化与工人利益诉求实现方式的无序性(例如发生在通钢的工人打死经理人事件)同时并存,等等。这些在中国才有的问题并非使得公司治理的基本理论无效,而是要求基本理论在解决这些问题时必须考虑到整个社会系统的复杂性,而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除此以外,中国公司法的立法主体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大陆法系国家的议会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议会和法院是公司法的立法者,但在中国,除了人大和法院(通过颁布司法解释)之外,金融监管机构、国资管理机构、交易所等等都是公司法的立法者。甚至,我们很难说,全国人大颁布的《公司法》就一定是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但是,意识到中国问题的特殊性并不是,也不应该强调一种所谓的关于公司治理理论的“中国特殊论”。中国的特殊在于我们面对更加复杂的问题,这需要我们用更多的智慧,甚至更长的时间去解决现实的问题,而不是无视公司治理的普世理论,再去发展出一套所谓中国的特殊理论。原因很简单,不管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每个人所追求的都是自身的利益,而各国的法律制度都是要为每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划定边界,而不是说中国的“公司官员们”具有与生俱来的先公后私的品德,从而试图用思想道德建设来解决公司治理中的种种代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