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国际交流项目对专业学习经历要求的补充说明
时间:2010-01-22 来源:作者:
关于2010国际交流项目对专业学习经历要求的补充说明
基于有同学致电的疑问,以我院与相关院校的交流项目协议为基础,现对申请学生在交流时需具备的法学专业学习经历做一简要补充说明:
1.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哈斯汀yh1122银河国际要求具备2年以上的法学学习经历即可;
2.其他学校要求必须是在yh1122银河国际学习法律的相应时间。
学校名称
|
申请学生在交流时需具备的法学专业学习经历
|
美国杜克大学yh1122银河国际
|
实际交流时须在本院完成1年以上的学习
|
美国斯坦福yh1122银河国际
|
实际交流时须在本院完成1年以上的学习
|
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哈斯汀yh1122银河国际
|
实际交流时须完成2年以上的法学学习
|
新加坡国立大学yh1122银河国际
|
实际交流时须在本院完成1年以上的学习
|
新加坡管理大学yh1122银河国际
|
实际交流时须在本院完成3学期以上的学习
|
荷兰鹿特丹大学伊拉姆斯yh1122银河国际
|
实际交流时须在本院完成2年以上的学习
|